2003年7月29日,消费者李先生在某超市买了一包牛肉干。食后,当晚上吐下泻,后发现吃剩了牛肉干已经发生霉变。第二天到医院就诊,为饮食不洁引起腹泻,并花去医药费475元。当李先生找到该超市要求赔偿时,该超市只同意退还这包牛肉干的钱—16.8元。 在一番争执后,李先生到12315受理中心来申诉,坚决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调解超市赔偿李先生医药费475元,交通费5元,共计480元。 点评:从16.8元到478元仅仅是个数字的差别吗?消费者讨回的也不只是区区几百元钱,搞食品经营若不能保证质量真真是在走钢丝,走钢丝时长了就会碰到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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