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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不把关,违法行为要处理

来源:江苏省徐州工商电子政务网 发表日期:2005-1-31 16:58:40 点击量:

 2003年5月16日,消费者郭先生在我市某大型超市购买了酱猪蹄、桂花鸭、鸡腿等熟食。回家食用后,全家(三人)均呕吐并腹泻不止。次日,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急性肠炎,食物中毒”。于是,李先生将所购买的熟食拿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结果为:均检出普通变形杆菌。调查的结论是:变形性大肠杆菌引起食物中毒。
    受理中心街道投诉后根据是: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在有同一食源性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七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它违食品卫生法反行为他给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调解,该超市赔偿医疗费、检测费等共计1760元。

    点评:这种发生在食品行业内的过期、变质不胜枚举。“民以食为天”,如果食品经营者让老百姓吃不好,那么消保部门也会让他吃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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