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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举证倒置案

来源:经济与法 发表日期:2005-3-31 20:29:55 点击量:

举证倒置

 

沈先生是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的一位农民,离那场导致他大腿骨折的车祸已经一年多了,他至今还不得不依靠着拐杖才能行走。

  那场车祸发生在2003123日上午,当时沈先生驾驶着他的三轮摩托车出门办事,在经过一个岔路口时,被一辆横冲过来的两轮摩托车撞了个正着。三轮车被撞翻在地,倒在路边的沈先生感觉左侧大腿剧烈疼痛。

  身负重伤的沈先生被迅速送进了德清县人民医院。通过x光检查发现,他的左腿股骨被撞折了。

  飞来横祸就这样搅乱了沈先生的生活,他需要做接骨手术。而要让骨头尽快愈合,需要在骨腔内植入一只钢钉,将断了的骨头进行固定。

  医院介绍了两种钢钉,一种是国产的,价格便宜,一种是进口的,价格比国产的贵一倍,每只9000多元。到底用哪一种,这需要沈先生和家属做出选择。

  在沈自强的心里,显然父亲的身体健康最重要,既然钢钉是放在父亲的大腿里,那显然将就不得。因此他毫不犹豫地就选择了价格比较贵的进口钢钉。选择好了钢钉,沈自强郑重地在父亲的手术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手术进行得很顺利,沈先生的骨头被接好了,一尺多长的钢钉也跟骨头固定在了一起。

  经过20多天的住院治疗,沈先生的伤情恢复很正常,他准备出院回家继续修养。临出院的时候,沈先生和儿子牢牢地记下了医生的叮嘱。

  医生说,要注意肌肉锻炼,不要让它萎缩,一年左右把钢钉取出来。

  一件东西,不管它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只要一说它是钢做的,您的第一个反应肯定和我一样,那就是“结实”。不过,这钢钉再怎么结实,它也是身外之物,毕竟代替不了自己的骨头。医生告诉沈先生,大约一年左右,等他的骨头完全长好了,这钢钉就要取出来。但是,沈先生没有等到那一天,就不得不紧赶着要把钢钉取出来。

  出院后,按照医生的叮嘱,躺在床上的沈先生从不敢怠慢自己的断腿,自己小心谨慎地活动,家人也无微不至地伺候着,生怕留下了什么后遗症。

  转眼半年过去了,沈先生感觉伤腿已大为好转,不仅不怎么疼了,而且也敢用力了。于是,他便拄着拐杖试探着下地走动走动。遇到天气好的时候,还偶尔出门溜达溜达,晒晒太阳。可是,沈先生没有想到,这遛着遛着居然遛出事了。

  2004629日傍晚,沈先生随着家人,一起到离家不远的超市买东西。走着走着,沈先生突然感到受伤的左腿有点儿不舒服。

  本来以为休息一下儿就没事了,但不一会的功夫,沈先生就发现自己受伤的大腿一点一点肿了起来,而且越来越痛,他这才感觉有些不妙,赶忙打电话叫来了儿子。

  沈自强心急火燎地赶到超市,见父亲的腿肿得很厉害,心知不妙,赶忙背起父亲冲出超市,拦了一辆车,把父亲送到了德清县人民医院。面对眼前的情景,接待的医生一时也无法判断是怎么回事儿,马上要求拍x光片。十几分钟后,X光片子冲出来了,看着眼前的X光片,所有在场的人都惊呆了——沈先生大腿内的钢钉竟然和接好的骨头一起断成了两截。

  手指粗的钢钉竟然断在了体内,看到X光片,不仅沈先生和家人目瞪口呆,就连在场的医生也感到不可思议。你说这毕竟是一根钢钉,怎么说断就断了呢?凭着经验医生推断,应该是钢钉先断裂然后导致骨头再次断了。那么这钢做的钉子,怎么比骨头还娇贵呢? 这一点沈猫狗和家人都想不通。

  不管想得到想不到,钢钉现在已经断了,唯一的解决办法是马上开刀,把断了的钢钉取出来,同时再放一个新的钢钉进去。这就意味着57岁的沈先生不得不重新经历一次痛苦的过程。德清县人民医院动员沈先生留下来接受治疗,可沈先生一家却再也不敢相信这家医院,他们决定马上转到杭州的医院院。

  沈先生选择了解放军117医院。面对沈先生大腿里断了的钢钉,117医院也不敢贸然下手。取出钢钉得用专门的工具,需要患者提供钢钉的详细资料。这一下可难住了沈先生的儿子沈自强,因为对父亲大腿内的这只钢钉,他除了知道是进口的,其他的一无所知。

  沈自强马上又赶回到了德清县人民医院,索要那只钢钉的详细资料,没想到却碰了一鼻子灰。医院什么都不告诉他。这个结果是沈自强没有想到的。父亲躺在病房里忍受着疼痛煎熬,德清县人民医院却拒绝提供钢钉的资料,这种反常的行为让他心生疑惑。他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

  情急之下,沈自强想到了德清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希望他们能帮自己要到这些需要急用的资料。事不宜迟,救人要紧,接到沈自强的举报后,药监局立即派工作人员和沈自强一起来到了县人民医院。

  但是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没帮自己要到钢钉的资料,沈自强只好两手空空地返回了117医院。

  在沈自强的恳求下,117医院经过慎重研究,终于答应在没有钢钉资料的情况下,破例给沈先生做手术。

  200473日,钢钉意外断裂后的第四天,沈自强再一次在父亲的手术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沈先生被推进了手术室,家里人在手术室外焦急地等待着,这一次大家的心情更加紧张。

  一个小时后,断裂的钢钉终于取了出来。

  沈先生固定断骨的钢钉大约长三十多公分,就是从从中间这个位置,整齐地断成了两截。德清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人员当时正在场,应沈自强的申请,药监局当即对这只钢钉进行了现场封存。这根钢钉取出来了,医院又重新给沈先生的骨头内放进了一只新的钢钉,沈家人悬着的心总算放了下来。但是他们心里最大的疑问就是那第一只钢钉它怎么就断了呢?是不是真的像沈自强怀疑的那样,是钢钉质量有问题才使父亲平白无故地多遭受了一次痛苦?

  钢钉的断裂,不仅让沈先生额外付出了数万元,更重要的是让他承受了本不该承受的痛苦。

  花9000多元装的进口钢钉,怎么会轻易就断了呢?为了弄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在父亲的钢钉取出来后不久,沈自强又找到了德清县人民医院。对钢钉的断裂,医院骨科主任、沈先生的主治医生盛福林给了这样的解释:关键问题就是骨折没有长好,长期的运动,钢筋它总是有一个韧性,它有一定的量,运动多了以后就造成疲劳性的一种断裂。

  医院法律顾问姚云昌也是医生出身,他的解释跟盛福林主任不谋而合。

  姚云昌说,就像一个8号的铅丝一样,8号铅丝我折一下,折不断,我反复地折几十下,那这个铅丝也要折断的,这个就是金属疲劳。

  医院说的那种可能性确实存在,可是,沈家人细细一想,不对呀,出院的时候医院明明说的要多活动,怎么这会又说自己活动多了呢。

  但医院却说了,医院是嘱咐患者要注意活动,但术后活动不当和提早活动会导致钢钉断裂,这一点医院当初也同样嘱咐过患者。

  骨科主任说,骨折病人一般可能要卧床休息两三个月,不能下去运动,床上运动锻炼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下地,不能负重运动,术后活动不当的话可以造成内固定断裂,或者提前活动也可以造成内固定断裂,这种情况病情谈话都给家属谈过了。

  沈自强说,没有,跟我绝对没有讲过。何况我父亲那个时候一直是拄着拐杖的,就在家里一直休息,也没有从事任何工作,一直修养着,半年的时间,整整半年的时间。

  这是当时沈先生的病情谈话记录,其中确实有这样的内容:“术后活动不当和提早活动会导致钢钉断裂”,在家属意见一栏有沈自强写的理解两字,而且还有他的亲笔签名。

  不仅如此,医院还指出,当初沈先生出院时,医生还特意要求他必须定期到医院复查。

  盛福林说,能不能走动,就是根据要经常检查,根据X拍片的情况,他骨骼生长的情况再来能不能负重,这个病人出院以后一直没来过,一直没来复诊。

  “理解”两个字照理说就是清楚、明白的意思,可沈自强却说根本没看懂,是医生让他签的字,自己只是履行一下手续罢了。这医生的医嘱到底有没有说清楚,沈先生有没有遵照医嘱去做,因为都成了空口无凭。我们还是继续来说这钢钉,毕竟是用特殊的钢材做的,而且是放在人体内的,怎么这么轻易就断了呢?联想到医院此前的一些反常行为,沈自强越来越怀疑这钢钉的质量有问题。

  要想证明钢钉存在质量问题,沈自强面临着许多困难。医院不给提供资料,大学毕业的沈自强就自己去找相关书籍,或者上网查,但都找不到与父亲所使用的钢钉相关的任何信息,这让他心里的问号越来越大。

  带着这个疑问,沈自强又找到了德清县药监局。这一次他看到了德清县人民医院向药监局提供的钢钉的相关资料。

  医院提供的资料表明,他们所使用的产品是意大利的一家公司生产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准许进入中国市场的注册证,国内代理商也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德清县人民医院这批钢钉是从杭州晨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共有四枚。

  医院提供的这些资料不仅没有让沈自强感到放心,反而让他心里更没底了。因为在这些资料中,细心的沈自强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医院提供的骨科固定材料记录单上的品牌品(0rthfix),这是标签上的品牌名(orthofix),两者之间差了一个字母“O”。

  沈自强认为英文差一个字母可能完全不同的两个厂家,或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品牌。

  而姚云昌则认为这个是销售商他送货的时候笔误,抄的时候少写了一个“O”。

  沈自强揪住一个字母差异不放,无非是想证明这枚钢钉不是合格的产品。其实关于这个目的,需要大家了解一个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由于患者和医院在专业知识和掌握的信息的上严重不对称,将举证责任交给医院一方正是为了达到举证能力上的公平。那么现在钢钉断裂是事实,就得由医院来举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钢钉没有质量问题。

  沈自强一直觉得就算医院提供的那些资料都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用到父亲身体上的钢钉就一定是合格产品。因为医院并没有向他提供这个产品的合格证明,

  沈自强说,我认为肯定是由医院来举证,至少在这个产品是否合格,进货渠道是否正常这两点上肯定是他们举证。

  他只提供了一个产品的标签,而且全部是英文的,我想这个不能是一个合格的证明。

  在与医院交涉的过程中,沈自强曾认真研究过相关法律。国家《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沈自强认为这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而医院根本无法提供这些东西。

  对此,记者采访了钢钉的代理商杭州晨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陈晨认为进口产品要求的就只有三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者厂家生产许可证,还有注册证,如果有这三证,销售应该符合标准的,就是属于合格的。

  几个月的时间里,沈自强曾一趟趟往医院跑,希望医院在产品是否合格的问题上能够给他一个明确的证据,但是结果令他很失望,甚至直到最后,医院自己也没有主动向药监局提出申请,要求做相应的鉴定。

  我前前后后人民医院一共去了10次,但是他们就推三阻四,后来干脆不理我。

  沈自强本来想靠自己的力量找到钢钉断裂的原因,一直未能如愿。医院又不能提供让他信服的合格凭据。于是2004年底,沈先生将德清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金等共计81012.33元。

  20041013日,德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应当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没有就断裂的钢钉是否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举证。据此,可认定断裂的钢钉存在缺陷,而且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可以免责。

  因此法院判决:德清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损害赔偿金34477.5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采访中法官告诉记者,本案的被告人民医院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觉得自己不应对此负责,可以依法向经销商或生产企业追偿。

  这样的一个判决结果,医院可能感到很委屈,这钢钉又不是医院生产的,即使它真的有质量问题,也应该去找生产厂家。但法律规定了,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不管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应该对产品质量负责,而这种关乎人的生命健康的医疗产品,就更需要慎之又慎,确保产品没有问题。因为在法律的天平上,人身权永远要重于物品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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