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的“宣传资料”视为合同内容吗?
案情2004年8月,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宣传资料中宣称,该公司准备开发一处高档住宅小区,小区内设花园,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小区居民的人居生活环境质量。李先生见小区所处地段、价位比较合适,特别是看中了小区内的花园及绿地面积,当即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预付了第一期购房款6万元。但后来,李先生发现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宣传资料上所称的在小区内建花园,而是在原来花园的位置上建了一栋商品楼。李先生十分气愤,找到开发商理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在遭到断然拒绝后,李先生将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自己与李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建花园,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大多数人为李先生感到惋惜,并劝其撤诉。他们认为,既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建花园,而宣传资料又不能代替合同,宣传资料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完全出乎人们的意料,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李先生由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评析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这一《解释》,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确定的,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该内容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仍应视为合同内容。本案中,李先生正是看中了小区中的花园和绿地面积,才决心到该处购买商品房的。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称住宅小区内建花园的允诺,对李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有重大影响。因此,这份宣传资料应视为李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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