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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洗出八级伤残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2005-9-11 21:12:22 点击量:


洗澡洗出八级伤残
●孙宪腾

喝酒后,到浴室泡一会,既洗洗澡,又醒醒酒,这是许多人已形成的生活习惯。家住盱眙王店的袁亮怎么也没想到,自已却因酒后到浴室洗澡,终身落了个八级伤残,在自己心头留下了永远的创伤。日前,淮安市中级法院终审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定准许王军撤回上诉申请。
酒后洗澡 滑倒摔伤
2003年12月17日四时许喝完酒,王建与袁亮来到王军个人经营的兴隆浴室。王建掏6元钱购买2张桑拿浴票后,与袁亮一同进入桑拿浴室洗澡。洗头时,袁亮准备将用完的洗头膏袋子扔进远处的垃圾桶中,但由于用力过猛,加之浴室内的地板砖湿滑,袁亮整个身体一下子失去平衡,重重地摔进淋浴头对面的蒸汽房玻璃门中。只听“哗”的一声,玻璃被袁亮撞碎,碎落一地,玻璃在下滑过程中将袁亮右胳膊割伤,血流不止。王建见朋友袁亮受伤急忙拨打“110”和“120”电话报警和求救。袁亮随即被王军和王建送到王店卫生院抢救,王军为袁亮垫付医疗费325.50元。由于袁亮出现创伤性失血症状,王店卫生院医生在给袁亮进行紧急处理后,要求将袁亮转至盱眙县医院抢救。当日,袁亮被转入盱眙县人民医院抢救。2004年1月20日,袁亮经治疗出院,除王军为袁亮垫付医疗费3200元外,袁亮另支付医疗救护费13685.69元。2004年7月16日,袁亮因创口处不适再次到盱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结论仍为:右正中、尺神经损伤未痊愈,并需再次住院治疗。2004年7月22日,袁亮伤愈出院,又支付医疗费6467.06元,门诊医药费45.50元。其后,袁亮又数次到多家医院求医问药。
责任在谁 各执一词
袁亮向王军索要医药费未果后,向盱眙县法院提起诉讼。袁亮诉称:2003年12月17日,袁亮到王军经营的浴室洗澡,但由于浴室地砖太湿滑,浴室经营者王军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记,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并给其精神上带来痛苦,故请求法院判令王军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5452.45元。
被告王军辩称:袁亮在我经营的浴室洗澡受伤属实,但因浴室里经营设施符合安全保障要求,浴室地面上设置了防滑垫,在墙上也贴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故本人已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袁亮酒后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浴室洗澡受伤,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我是出于人道主义才为其付医疗费3575元,现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11月22日,为了确定袁亮的伤残等级,盱眙县法院法医对袁亮伤势进行鉴定,结论为:袁亮损伤后致创伤性失血休克,肱动脉断裂,右中尺神经损伤予以认定,目前右手呈爪形手、右手握力差,右腕头屈伸受限,参照省高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已符合8级残疾;根据用药为10%GS、5%GNS、菌必治、先锋必、左克等为外伤后用药,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无明显不妥之处;其医疗终结时间可为5-6个月。
一审明责 二审和解
盱眙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兴隆浴室系王军个人经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兴隆浴室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公共浴室业桑拿除外。据此,该院认为,原告袁亮在王建替其购买桑拿浴票后,在被告王军经营的兴隆浴室洗澡,双方已形成洗浴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王军提供服务时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浴室内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被告王军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桑拿浴,且桑拿蒸汽房设置在淋浴处,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被告王军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袁亮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王军对原告袁亮损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原告袁亮酒后洗澡,以致不能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动,故对其自身损伤的产生也有一定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减轻被告王军的民事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被告王军应当对原告袁亮治疗损伤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于2005年2月25日作出如下判决:原告袁亮损伤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8902.95元,由被告王军赔偿41232.06元,已付3525.50元,余款37706.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其余款由原告袁亮自负。
一审判决后,王军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申请对袁亮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在淮安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袁亮与王军在庭外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由王军一次性赔偿袁亮16500元。王军在向袁亮支付了16500元赔偿款后,向淮安市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得到该院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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