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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未告知 经营者承担责任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2005-10-2 9:02:52 点击量:

    

  东阳消费者张某于2004 1114日在“联通十年庆 炫彩一夏”C网优惠促销活动中向代理商吴宁某通信商行购买了“133CDMA套餐”:用300元购得原价1500元的手机一只及号码卡一个;但同时要求首次预存话费1200元。商行在发票上注明:1200话费先给360元(注:即第一年解冻360元);一年后的12个月每月解冻70元。张某在使用中发现:20053月被多扣话费1.2元;4月多扣12.88元;5月多扣19.4元;6月多扣20.75,合计多扣54.23元。张某与联通公司协商不成后,于725日向东阳市消协投诉,要求联通公司返回多扣的话费。

  消协将该投诉转给联通东阳分公司,答复是:此项活动的相关政策,除吴宁某通信商行在发票上已注明外,还有一条是:所有入网用户两年内每月最低消费30元。这已在广告宣传资料中说明,为此本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消协调查,联通东阳分公司所述情况属实,而代理商——吴宁某通信商行在代理销售过程中,未能向张某说明“最低消费”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代理商应承担责任。82日,经东阳市消协调解,达成协议:由吴宁某通信商行补偿张某今年7月份前不足消费30/月部分差额70元,以后仍按原协议履行。该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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