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房某于2002年5月11日与开发公司签订协议,购买某某园步行街C4号楼3单元501室商品房,双方根据开发公司提供的沙盘模型,约定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6平方米,基价1068元/平方米,地下室15.61平方米,9366元,总计价款122574元,消费者按约定于签订预售协议后30日内一次性付足了全部购房款,但开发公司迟迟不按约定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消费者后来了解到,该幢楼房所在位置原规划为停车场,售楼小姐亦告之,此楼已不盖,消费者的购房愿望落空。为此,要求被诉人给予经济赔偿,多次协商未果。于2003年11月17日投诉到徐州市消协,要求被诉人按照最高法院处理商品房纠纷的司法解释做出加倍赔偿。
市消协受理该投诉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开发公司辩说:该公司原规划定点图里有C4号楼,并办理了售房许可证,但后来公司步行街的总体布局作了调整,变更手续正在办理当中,并承认该公司在此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愿意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公司给消费者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5000元整。
点评: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房屋,特别是根本不存在的房屋,实际上已构成欺诈行为,但开发公司却认为仅是违约,仅愿作适当补偿。但作为消费者要想主张自己的权利,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时间上都耗不起,无耐作出让步,将赔偿要求从12万元降到2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