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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

来源:徐州市消费者协会 发表日期:2005-12-10 14:33:23 点击量:

 

消费者王某、董某、黄某于2002年8月购买某开发公司ⅩⅩ园2号楼2、3、4单元的602室,上房时,发现客厅正中心有一条长4米、高0.30米、宽0.25米的横梁,消费者认为该梁影响了居中室的装修和美观,同时,在签订购房协议时,被诉人并未告知投诉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2004年4月16日投诉到徐州市消协。要求将该横梁除掉,还投诉人一个平整的客厅或每户赔偿15000元。

在市消协进行多次调解,经消协给双方做工作,消费者将赔偿要求降至每户8000元,但被诉人仅愿每户赔偿2500元,由于双方差距较大,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市消协决定中止调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支持投诉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该消费纠纷。

点评: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经营者则有告知义务,本案中由于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有横梁,给消费者带来极大不便或不能实际其购买欲望。作为经营者应该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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