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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定金该不该还?

来源:徐州市消费者协会鼓楼分会 发表日期:2006-5-31 10:40:05 点击量:

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销售者经常签订货单,交付一定数额的款项。这笔款项是不是定金,往往成为产生纠纷的焦点。如果是定金,消费者违约的话,销售商可以不退还,如果是预付款,消费者应该得到退还。日前,鼓楼消协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此类情形的疑难投诉。

3月5日,消费者张先生在“亮光”瓷砖销售处签了一份订单,没有约定具体数量、价款等相关内容,销售商收取了200元“定金”。当月29日提货时,被告知有一部分暂时没有货,因此,张先生提出退还200元“定金”。但销售商认为,双方签定了货单,且消费者交纳的是“定金”,消费者自己违约,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为此,双方产生纠纷。4月13日,张先生投诉到鼓楼消协分会。

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调解人员认为,此纠纷产生的焦点是张先生交付款项到底是不是定金。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先付给对方的款项。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消协点评: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生效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务,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由于张先生所签货单,没有标明商品数量,也没有价款(合同标的额),因此,所交的200元“定金”,不符合构成定金的要件,亦不能作为债权履行的担保。所以,张先生所交的200元款项不是定金,销售商理应退还。

    经过分会调解,“亮光”瓷砖销售处退还了张先生的200元款项。(鼓楼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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