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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引起纠纷 消费者维权获赔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2006-6-28 15:36:29 点击量:

       今年6月1日,消费者李女士在某商场门前“幸运”地得到一张免费美容卡,随即兴冲冲地来到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在美容师百般游说下,李女士购买了一套价值499元的化妆品。使用三天后,李女士脸部出现红肿、瘙痒、长红疙瘩等现象,美容院的美容师却说这是正常现象,过几天就会好,并为其配制了“防脱敏药膏”进行面部皮肤修复处理,但仍没见好转,令李女士痛苦不堪。后经县中医院诊断,确诊为过敏性皮炎,属美容化妆品引起的过敏现象。于是李女士多次找到美容院协商解决此事,但美容院却称是因为消费者自身是过敏体质所致,拒绝承担责任。对此,李女士在协商未果情况下,投诉到嫩江县消费者协会。

  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经调查,李女士投诉情况属实,造成李女士面部过敏的主要原因,是美容院在使用美容化妆品前没有为消费者做皮肤过敏试验所致。

  为此,依据《消法》第11条、41条的有关规定,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所购化妆品费用499元,同时赔偿消费者医疗费200元。至此这起美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消费者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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