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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消协建立投诉披露制度

来源:徐州市消费者协会 发表日期:2005-6-30 8:47:11 点击量:

 

为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职能,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徐州市消费者协会建立《徐州消协投诉披露制度》,对存在严重侵权、利用独占优势严重侵害、制定不平等格式条款侵权等行为,以及发生侵害行为后,故意推诿、拖延的经营者进行暴光。

 

附:徐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披露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职能,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披露的原则

  以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二、投诉披露的范围

  (一)具有下列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予以披露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则相悖的行业规定;

  2、通讯、铁路、交通、航空、银行、保险、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等垄断行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独占优势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企业或行业制定的具有不公平内容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

  4、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对其所管理的经营者实施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包庇、纵容,对消费者的举报故意不作为的;

  5、其它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披露后对其他消费者具有警示作用的行为。

  (二)被投诉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披露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投诉要求处理,被投诉方故意推诿、拖延的;

  2、被投诉方在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时,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干扰、不接受消费者协会调查的;

  3、被投诉方自收到消费者协会“调解通知”,在消协规定的期限内,未给予答复,并且不说明原因或无正当理由的;

  4、被投诉方对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无异议,但又拒绝接受调解意见或已经接受消费者协会提出的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但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协议的;

  5、其它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投诉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披露

  1、侵害消费者权益所涉及的面广,影响大的;

  2、商品存在严重缺陷,无法及时追回并有可能继续侵害其他消费者的;

  3、虚假广告或有严重不真实的宣传内容的;

  4、同一企业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一个季度内有三起以上、半年内有五起以上、一年内有八起以上投诉且未能达成和解的;

  三、投诉披露的形式与内容

  1、投诉披露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2、投诉披露的内容:企业名称、投诉件数、侵权事实、造成的后果;

  四、投诉披露的程序

  1、披露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前,消费者协会应向被投诉企业或向其行政监管机关了解、核实被披露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纠纷事实等有关情况,以确保披露的准确性;

  2、投诉披露应由受理投诉部门以书面形式对需要披露的投诉提出建议,并提供消费者的投诉信、调查报告、交易发生地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机关的意见及相关的证据等材料,报秘书长批准;

  3、投诉披露材料,由受理投诉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公文审批程序办理。并由宣传部门具体负责对外发布;

  4、披露的投诉由受理投诉部门做好跟踪处理工作和归档工作;

  5、市消费者协会披露的投诉案件包括由县(市)区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案例;

6、各县(市)消费者协会可以参照本制度组织实施投诉披露活动,披露内容报市消费者协会备案。

五、本投诉披露制度从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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