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身高岂能天天长 药店广告真诳语
一、 广告内容:
某药店广告,赖高元素被证明是目前为止最有效、最安全的增高物质,被誉为科学增高领域的一项伟大发现!中美两国4800多名志愿者实验结果显示,24岁年龄身高最少增加3.5CM,16岁年龄最少增加2.8CM,有效率达100%。
二、 消协点评:
消费者刘先生于2005年3月15日,看到此广告后,为其外甥购买食用无效,要求该药店按承诺退款。人的身高与遗传、后天营养、适度锻炼有关,目前尚无科学权威证明存在除上述因素以外的有效增高产品。人人都希望自己有个高大挺拔的身姿,经营者则利用这一心理,炮制虚假证明文件,诱使消费者上当。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广告法》规定。
案例二:
利用网络虚假宣传 误导消费理应惩处
一、广告内容:
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自2004年初起,在因特网上建立网页宣传其银杏保健食品。其在沸腾网上的网页部分内容如下:“公司始建于九十年代初,占地面积为6300平方米。固定资产480万元,现有职工158人,其中技术专业人员32人,高级科研人员18人”;“目前公司拥有年生产银杏茶180吨,和年产银杏酮速溶茶5000万袋的二条国内生产线”;“主营产品或服务:银杏酒、银杏茶、银杏胶囊、银杏苗、银杏;企业经济性质:集体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消协点评:
该公司并未取得酒类生产经营的许可;关于其公司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生产能力、人员等的介绍与实际情况不符。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
该公司利用网络对企业性质、经营规模、注册资金、产品种类作不符合实际的宣传,其用意在于误导消费。依据《广告法》的规定,邳州工商局对其处以30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三:
信口胡言包治 虚假广告害人
一、 广告内容:
我市某医院于2005年3月25日在媒体上刊登广告称:该医院鱼鳞病治疗中心是中国中医研究院、天津、西安医科院科技合作中心,徐州市唯一指定医院。“中药离子导入疗法”,是目前科学治疗鱼鳞病科技含量最高,最有效的方法。这一疗法真正填补了医学界多年无法治愈鱼鳞病的空白。30分钟见效、无效退款,3—6次即可康复。
二、 消协点评:
消费者刘先生在该医院治疗无效后到消协投诉,要求按承诺退款。
“鱼鳞病”病因多数是遗传因素造成的,患者康复的心理迫切,该医院将职业道德抛在脑后,在无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进行虚假宣传,采用浸泡擦搓方法,暂时解决祛除蜕皮现象,根据无法康复,亵渎了医院这所圣洁的殿堂。
案例四:
敖东壮骨酒利用患者做广告
一、 广告内容:
某药厂利用患者的名义在广告中宣传“喝敖东壮骨酒才三年,现在骑车三里五里都没问题”“患骨质增生八年十个手指都变了样,现在全身都不痛了关节也好了还能骑车子了,去大街买东西了,在凉水洗衣服手一点事都没有”等。
二、 消协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广告不得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电视广告由于受众面广,对消费者的影响较大,有不少消费者都是在看了电视广告后去购买的。
案例五:
利用招工作诱饵 坑你钱财没商量
一、 广告内容:
我市一媒体刊登的培训班内容:“河南省驻马店挖掘机培训班面向社会招生,培训结束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不收学费,培训结束后,学校负责分配,月工资5000至8000元”。
二、 消协点评:
经调查,每人要交学费1600元,培训结束后,也没有分配,给每位消费者造成4000余元的损失。
这则培训广告,存在许多嫌疑,但是由于更多消费者就业心切,在广告的诱导下前往报名,而且不知道利用合同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让违法者钻了空子,等发觉上当后,经营者却往往携款而逃。
案例六:
没有广告发布资格 擅用短信发布广告
一、广告内容:
我市某中西医结合医院于2005年8月15日同某通讯徐州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信通业务合作协议书》。该分公司为同济堂医院提供手机号码,于2005年8月20日、8月23日两次以短信的方式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为“独家引进国际先进设备专治乙肝、肝硬化等肝病,来院治疗药费全免!” “380元根治腋臭。一次性根治咽炎、鼻炎、鼻窦炎愈后不复发!首创净血疗法,治疗牛皮癣等皮肤病药费全免!”。
二、消协点评:
该医院在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未到工商机关办理医疗广告发布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广告,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邳州工商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
案例七:
保健食品夸大作用 混作药品欺骗消费
一、 广告内容:
2005年6月,某生物有限责任公司在徐州发布了“吸油基—多V氏谷精”印刷品广告。广告中标有“美国吸油基,六小时见效,20天吸平女人的肚子”、“不愧为是太空科技,宇航员专用”,同时,还使用了患者和消费者的形象。
二、 消协点评:
该产品在卫生部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内容为:“产品名称:多V氏谷精;……保健功能:改善胃肠道功能(润肠通便),调节血脂……”。该公司为了销售自己的产品,利用消费者形象,采取夸大虚假宣传,使用了“无毒副作用”等与药品相混淆的语言,误导了消费者。
案例八:
违法种子广告 坑农害农罪过
一、 广告内容:
2004年9月,种子经营户王某某从陕西岐山种子公司违法引进陕253小麦品种10余吨在新沂销售。且对该品种的特征、品质、适应低、产量水平、播期等作出于陕农发387号文件审定公告存在巨大差别的虚假宣传,误导农户上当,导致3000亩小麦减产或绝收,农户损失惨重。
二、 消协点评:
《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二十九条:发布种子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种子广告对种子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于品种审定公告一致。
为了追求经营利益的最大化,经销者夸大陕农发387号文件审定公告内容,发布虚假种子广告。违背了经营者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广告法、种子条例有关规定,致使农户损失惨重,侵害了种子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九:
包治百病活胃素 原来是保健食品
一、 广告内容:
2005年8月,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媒体发布的关于治疗胃病的广告,使用了“没有副作用”、“30天后再生新鲜胃粘膜”、“用活胃素活胃——让你的胃不再害怕冷、热、酸、辣以及酒精的侵害”等语言,“能够治疗胃酸、胃痛、胃胀、烧心、恶心、呕吐、食欲不振、乏力、夜间痛、饭前痛、嗳气、胃堵、胃寒、胃热、消化不良、打嗝、厌食、胃痉挛、黑大便。”
二、 消协点评:
经查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产品为:“产品名称:活胃素牌得而乐胶囊;保健功能:改善胃肠道功能(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说明该产品只是一种保健品,不是药品,无任何治疗作用。
该公司为了扩大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把一种保健食品夸大为能够治疗各种胃病,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治疗作用。对这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单位退款或者进行民事赔偿,如果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十:
广告有损国家尊严 停止发布并处罚款
一、广告内容:
某自行车者专卖店,于2005年3月,在我市某县大屯矿区南京路与上海路交叉口长6米、宽4米的巨幅广告牌上,使用了国家领导人江泽民同志视察雅西集团生产线的巨幅照片,并声称销售的电动车是国家名牌。被沛县工商局查处。
二、消协点评:
该自行车专卖店,使用国家领导人江泽民同志视察雅西集团生产线的巨幅照片制作广告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损国家尊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沛县工商局对其做出停止发布并给予罚款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