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鞋类商品售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解决好日益突出的鞋类商品质量争议,明确鞋类商品的质量责任,防止伪劣商品流入市场,提高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鞋类商品,必须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生产、经销要对产品质量负责,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没有合格证或在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的“三无”鞋不准销售。构成欺诈行为的应予退货,并给予同等货款一倍的赔偿。
三、所有经销者经销的鞋类商品实行“信誉卡”制度,消费者凭信誉卡或购物凭证,由经销者负责实行三包。
四、三包规定:
1、三包期限:皮鞋、雨靴、旅游鞋或运动鞋(价格在80元以上的)为三个月;羊皮鞋、旅游鞋和运动鞋(79元以下的)为二个月;仿革鞋、时装鞋、童鞋、布鞋为一个月。
2、三包项目的划分:
(1)、断跟、掉跟、开线、开胶、脱浆、钢板断裂、内托底烂损脱落应免费给 予修理;每次修理期限为七天;需送外地生产厂修理的期限为一个月(三包期限不包括修理时间),经二次修理仍出现质量问题或超过修理时限的应作调换或发票价退货处理。
(2)、断帮、断底、皮面起皮、起泡或严重出硝(出硝痕迹无法消除的)质量问题应予换、退处理。
(3)、经销者对修理的项目和时间,应在“信誉卡”上如实登记。如不登记,按消费者反映的为准。
(4)、购物凭证应注明皮鞋鞋面的材质。
(5)、对鞋子质量有争议的,可向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测或仲裁。
(6)、凡符合退货条件的鞋子,收取折旧费的时限和标准:
A、不超过三包期的三分之一时间的,不收取折旧费。
B、不超过三包期的三分之二时间的,收取原价10%的折旧费。
C、在三包期的后三分之一时间内的,收取原价的20%的折旧费。
五、属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消费者穿着不当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2、消费者自行修理的;
3、无“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的;
4、超过三包期限的;
5、标明瑕疵品的;(库存积压、季节性处理商品除外);
六、生产经销者自行制定的三包办法低于本办法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鼓励生产、经销者制定高于本办法的规定。
七、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鞋类商品售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 月 日实施,同时徐工商字(1992)第93号徐州市鞋类商品售后服务管理暂持办法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