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2005年03月26日 18:06
节目开始,先给你看一组照片。照片上是一辆毁坏很严重的轿车,你或许会想了,什么样的车祸能把一辆车毁成这样呢?可是,我要告诉你,这辆车从来没有碰撞过,也没有出过交通事故,车就成这样了,那么,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在杭州市这条普通的马路上,每天都会有一辆小轿车在这里经过。开车的人叫盛丽华,每天早上7点多钟,她都会准时送孩子去上学。2004年5月13日这天,盛丽华看上去心情不错,车子也是越开越快,没多回儿,就快到学校了,可是,就在这个时候,却突然发生了一起意想不到的事情。
盛丽华:开着开着开到那个,快到学校门口的时候,外面有很多人大声地在喊,你的车子在着火。
盛丽华被这突然的喊叫声吓了一跳,她急忙拉车门下了车。
盛丽华:这时候我下了车,我的小孩也下车了,我赶快跑到这里一看,这里边的烟很多。
盛丽华一时手足无措,危急之中,她看到近处的学校里有门卫,她迅速跑进去求救。
门卫:她跑进来的时候我说,你车烧起来了,你赶紧灭火呀。
门卫迅速拿起灭火器,向着着火的轿车冲去。
门卫:我就跑过来以后,我把车盖翻起来,这时候烟很大,火也呼地一下窜出来,我就马上拿起灭火器就灭火。
就在大家奋力灭火的时候,围观的人也是越来越多,此时,一位好心人打电话报了火警。
离火发地距离不远的杭州市上城区消防大队很快赶到了火发现场,惊慌未定的盛丽华也通知了丈夫石建国。当石建国赶到事发现场的时候,那辆轿车上的火,已经被消防队员扑灭了,可是,轿车已经被烧得惨不忍睹了。
原告:石建国
石建国: 我一看这个情形也傻眼了,这个车我非常喜欢,好好一个车怎么会变成这样。
好悬呀,轿车突然起火,幸亏发现及时,火灭得快,母子二人没有受伤。可是,好好的一辆车怎么就这样起火了呢?是有人故意纵火吗?可是,车是开着的呀,不大可能。难道是路人不小心扔的烟头,掉进了车前盖?这也太巧了吧;有经验的人或许会说了,是不是车子内部,油路呀,线路呀什么的老化了,引发的?可是,这车才买了十个月呀。那到底是什么原因起的火的呢?
石建国赶到事发现场后,很快打110报了警。警方迅速赶到,根据现场的勘察,警方排除了人为纵火的可能性,那么这种情况他们就没法处理了。可是,车被烧成这样,总得找人来处理吧。石建国很快想到了自己在十个月前买这辆车时,曾经投保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几个险种。
石建国:我的车上了保险就是希望保险公司能给我赔偿。
于是,他迅速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专线接到这个紧急报险电话时,营业管理部负责人王震正好在大厅。
王震:接到了石建国的报案,车子烧起来了,我们当时就派了我们的定损查看人员赶到了现场。
就在保险公司赶往现场的同时,焦急等待的石建国,突然又有了另一个想法。
石建国:我觉得如果说是汽车质量问题的话呢,厂家应该赔我。
于是,他也打电话给了轿车生产厂家在杭州的特约服务商。没多久,轿车特约服务商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陆续来到了现场,两拨人都对现场进行了查看,但是,因为车内部有很多器件已经被烧毁了,他们也不知道车是怎么起火的。
王震: 是电路原因,电路的老化。或者说发动机内部起火,漏油啊都有可能。我们只能知道它是非外力影响产生的,并不知道它是什么原因。
起火原因不明,也就无法确定该由谁来赔负车辆的损失。这种情况下,他们便征得了石建国的同意,先把车拖到了特约服务商那里,然后,再处理赔偿的事情。
石建国: 他们说理赔的话,消防部门一定要出具证明.
于是,事发的当天下午,石建国来到了上城区消防大队,找到了当时参加灭火的消防队负责人。令石建国感到有一丝欣慰的是,消防部门很快就给出了一份火灾原因认定书。
有了这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这回,这轿车起火的原因不就知道了嘛;知道了原因,这轿车的损失,不管是保险公司呀,还是生产厂家呀,理所当然,总该有一家来赔偿了吧。可是,这事情啊,远没有这么简单,这份“火灾原因认定书”呀,并没有让这事情明了,反倒让石建国遇到了更大的麻烦。
事发当天,石建国去消防部门拿到了“起火原因认定书”后,他首先找到了轿车生产厂家在杭州的特约经销商,希望能换一辆新车。可是,厂家和经销商在看到了这个认定书后,给他的答复却让他大失所望。
石建国:厂家答复是这样的,就是说根据现场的照片,和消防部门的意见,就是它这个车不能他们厂家来承担这个责任。
这样一个结果,石建国很是失望,同时他也很困惑:事故发生后,是厂家他们要求去消防部门做认定的,现在给了他们认定书,怎么就不愿意赔偿了呢?虽然,石建国存在着这样的疑惑,但是,他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还是寄予希望的。
石建国:车子烧了以后,我本身作为我本人来说,我本身是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是向厂家索赔,如果,另外一条路我就是说你保险公司赔。
于是,石建国就拿着“起火原因认定书”又来到了保险公司。可是,在厂家那里遇到的一幕,在保险公司里也再次上演了。
王震:按照我的规定,条款规定,赔付给你的话,我的理由不充分。
石建国:保险公司 说这个情况现在我们已经定下来,按照这个情况我们不赔了。
我觉得很气愤,不可想象的.你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我。
为什么厂家和保险公司在看了认定书后都不愿意给予赔偿了呢?原来,在认定书上,消防部门在起火原因栏是这样写的:“起火原因不明”,
被告:保险公司 王震
王震:在我保险条款中规定了除外责任里有一个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
记者:就是说因为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是属于除外责任。
王震:除外责任。
记者:就是说保险公司因为火灾的原因不明是不予理赔的。
王震:对,这是总的除外责任。
石建国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买的保险条款里,竟然还有这么一条规定,他原来根本没有注意过。
这起火原因不明呀,责任也就不明,谁来赔偿就更不好说了,这个时候,石建国这才明白原来到处碰壁,问题是出在这儿,那么消防部门为什么会出具这样一份“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书呢?为了探个究竟,这石建国呀,就又去了消防大队。
石建国:当时呢也咨询了,我说这个认定书怎么会这样写,他说你这个火灾原因是技术方面的原因, 起火不是人为,也不是碰撞,不是外来因素引起的,我们没办法查的。
就连消防队这样的权威部门也没法认定出轿车起火的原因,眼看着轿车烧毁已经十多天了,还一直停放在修理厂呢,石建国一家人的出行已经成了问题。这起火原因要是查不出来,这事还真不好办。那石建国又该怎么办呢,难道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石建国从消防大队回家后,一直在打听能查出轿车起火原因的机构,刚开始一直没有什么消息,不过,几天后,事情终于有了转机。
石建国:我也去找了一些,咨询了一下相关部门,就是省技术监督局下面的一个叫方圆检测,他们有这个能力,他们也有这个检测的资质。但就是说费用很大,要4万块钱人民币。
这个消息让石建国看到了新的希望,于是,石建国找到保险公司,希望他们能出钱对轿车起火原因做进一步的鉴定。
王震:这个事情就是他(石建国)跟我提出来的,他说鉴定费很高,他说不应该由他来承担。
石建国:他当时一直就是认为是要我出的,要让我出。所以,让我出,我就不出。
虽然石建国很想做这个鉴定,把起火原因查个水落石出,可是保险公司不肯出钱,这笔费用要是让自己出,他又觉得很冤枉。石建国刚刚燃起的希望之火,似乎又一次要破灭了。
一晃又过了十多天,想到这事老托着也不行,经过几番权衡,保险公司作出了决定:这个鉴定还得做。
王震:当时我就说了,我说鉴定费可以我们先垫付。
记者:你们刚开始时不同意付鉴定费,为什么这个时候又同意了呢?
王震:因为他毕竟是我的客户,我要对他负责。我们当时的想法就是这样,把这个原因搞清楚。
可是,就在保险公司打电话,告诉石建国这个消息的时候,在电话里,石建国的回复却令他们大吃一惊。
王震:打电话通知他,第二天要鉴定的时候,他跟我说已经放弃了这个鉴定这个要求,这个时候他跟我说车已经拆掉了。
车子被拆掉了?在这个时候,石建国怎么就把车子给拆掉了呢?车子一拆,鉴定可就没法做了,起火原因也就会成为永远的迷,更为重要的是,车辆的损失也没法确定了。出现这样的变故,真令人费解。自从出事那天起,石建国就一直在查寻起火的原因,现在保险公司愿意出钱做鉴定了,石建国为什么非要拆车呢?是谁让他拆的?这拆车的背后又有着什么样的隐情呢?
就在保险公司打电话给石建国,通知他去做鉴定的前几个小时,石建国让修理厂把烧毁的轿车拆开了,因为,他已经和厂家及服务商达成了修车协议,要修车当然就得拆车。
石建国:已经是明确不来不与赔偿了,也就是不可能会来签这个理赔单的话,难道让我这个车就是长期躺在那里永远不能用了。
原来,石建国一边在等待保险公司的消息,另一边,他并没有放弃对厂家继续索赔的努力。
石建国:我觉得是不是通过消协的话可能会给厂家施加些压力,他们会来人怎么样。
于是,石建国就又找到了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希望他们能给这个问题一个说法。
钟骐:当时消费者心情也是很沉重的,损失也很大,一部车30来万,到这里来,我们作为一个消协部门,消费者来投诉我们也很重视。我们当时也跟厂方联系,同时进行的,经销商跟他谈判,跟他协商,
有了消协的出面,汽车厂家和经销商的态度明显积极多了。可是,消防部门那份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书,还是成为双方谈判中最大的障碍。
钟骐:消防部门有个证明,他就是也不能断定这个到底是如何,就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一定
的困难,因为这个毕竟谁的则们谁来承担,/ 经销商当然他也主张他的权利,但是你是不是
汽车本身质量问题。开始就是在追究这个问题,是车质量问题燃烧还是因为其他问题燃烧.
起初,厂家和经销商认为车子起火不是车子质量问题导致的,坚决不同意石建国换车的要求。后来,在消协的多次调解下,他们同意了对车辆进行修理。
石建国:服务商呢,据他们说, 他们要维护,有义务维护汽车品牌吧声誉吧。
修复一新的轿车
出于维护品牌的考虑,厂家和经销商终于做出了让步。可石建国不同意这个解决方案。因为这件事,对他们一家来说就象一场噩梦,仅仅修复车辆实在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钟骐:消费者认为好像还是对他来说损失太大,因为当时消费者作为一个新的车,是03年7月份购买的。使用了一年时间。就燃烧,修复之后,就变成了一部旧车了,也是一个破的,他心理不舒服。这个他说如果说我要转卖,这个车价格上远远打折扣的。
最终,由消协作为调解方,厂家特约服务商和石建国便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在这份协议书上,轿车特约服务商承诺完全修复被烧的轿车;并补偿石建国共计3万元。
记者:这3万元的补偿他们给你了吗?
石建国:两万块钱他们协议签的时候他们已经给我了,后来服务商愿意再给我一万块钱补偿,一共是3万,总数是3万块钱。
说到这儿呀,我明白了石建国为什么要拆车了,你看,服务商承诺要修车,另外再给石建国三万元的补偿。既然自己的车有服务商愿意修,自己何乐而不为呢?于是,石建国就让维修厂把车拆了。可是,很巧合的是,就在他拆车的当天下午,保险公司给他打了电话,说愿意免费鉴定了,不过,这一切都已经晚了。这个事情呀,看上去很有点戏剧性。那现在呢,车也该修了,石建国也得到了一些补偿,似乎,这个故事应该结束了,别急,石建国跟保险公司赔偿的事儿还没完呢.
车子被拆后,起火原因也就一直没有查明。很快,修理厂就把车修复一新了,石建国又重新过上有车一族的生活。但是,没多久,石建国就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偿付汽车修理费11万多元,另外赔偿违约损失36000元。
得知自己成了被告,保险公司感到很惊讶,这个事情不是已经完结了吗?石建国怎么还会有损失呢?当看到修理厂出具的维修单据和发票的时候,保险公司更加惊讶了,在维修单据和发票上,付款人居然是石建国,在他们看来,既然厂家愿意给石建国补偿,还承诺修复轿车,那么石建国是不会傻到自己去掏修理费的,因此他们对这笔修理费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王震:他提供发票的时间,是2004年9月6日,那么他车7月15日就已经修好了。车已经都提了一个多月了快两个月了,才开这么一个发票,那么证明他当时根本就没有付钱,没有支付这笔费用。
可是,发票上明明写的是石建国,保险公司怎么就这么肯定钱不是石建国付的呢?如果钱不是石建国付的,那么修理厂为什么要给他开具发票呢?于是,记者找到了当时为石建国修理轿车的奥通汽车有限公司服务部的负责人俞松潮。
记者:这个费用是谁出的? 石建国有没有出这笔费用?
俞松潮:费用肯定(应该)是石建国出的,但是要先在我们这里挂帐。
记者:你说石建国挂帐,有什么证据证明钱确实就是石建国出的。
俞松潮::这个本身就是,石建国先生因为据我所知,他后来跟保险公司好像是走到法院去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当时的时候因为有这个手续的,那么好像是他为了这个起诉方便,先从我这里开一个发票过去,那么就写一个书面东西,那么实际开了发票但是这个钱是没有支付的。
石建国:这个费用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出,我还没有出过,但这不是说这个钱我不出了。
记者:那当时是谁出的?
石建国:当时就是,到现在为止还是那个服务商垫的,就是他给我垫的。
记者:当时他们为什么要给你垫这个钱。
石建国:因为我们签了协议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车子呢,也就是服务商也存在着质量问题方面的担忧,也就是考虑,可能他们才做出了这方面的承诺。
石建国承认,直到现在,那笔维修费他一分都没有掏过。那么,既然这笔费用他没有出,他为什么还要保险公司赔呢?
石建国:我觉得是厂家给我补偿和保险公司给我赔偿是两码事,你保险公司的责任你自己要承担。
可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厂家已经把车修复,石建国就没有损失了,保险公司是不该再赔偿的。
王震:保险公司只对你直接损失进行补偿,他已经得到补偿了,就不应该再从我这里获利。
保险公司这样说的依据是《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如果有险无损,或者有损但并非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无权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同时还规定,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赔偿;保险人也不应给予少于损失的补偿。
王震:你不可能修了车以后,这额外又免费修了这个车,车已经恢复原样了,等于说他是在没有损失的情况下,拿到了额外补偿的情况下,再来问我索要这块获利的一块费用,我觉得这个这是不恰当的。
石建国:我并没有想在这个事件上面,想得到更多的利益,或者是发财呀,什么东西我并没想过。 我只要求,这个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的话,我也就心满意足了。
石建国说,他从来没有想过从保险中获利,他的想法其实很简单,桥归桥,路归路,即便厂家把车修好,那也是自己努力的结果。既然花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该理赔。那么他的想法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2005年1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石建国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车辆发生不明原因的非人为因素的火灾,属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出险事由。石建国投保的车辆发生火灾受损后,石建国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但是,石建国不能同时要求两者对其进行赔偿,即石建国的损失得到弥补后,不能因为保险取得额外的利益。法庭据此作出了判决。
法官何亦波: 判决如下:驳回石建国的诉讼请求。
案子判决后,石建国重新开上了修好的轿车,虽然输了官司,但他并不后悔,至少他从这个事件中学到了不少的知识。事过境迁,虽然轿车里回荡的依旧是那首熟悉的旋律,可是,他的心情已经恢复了往日的愉快。
回顾整个事件,石建国为讨回一个说法,可谓是费尽了周折。其实,出事以后,无论是找厂家协商,还是找保险公司理赔,都是他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是,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一个结局,问题就出在,他通过厂家和服务商这一方,已经获得全部的补偿。根据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的原则,石建国只能在自己损失范围内获取相应的赔偿,如果损失不存在了,保险公司也就不会赔偿.因为在《保险法》中并不支持,损失得到弥补后,又另外获得额外利益,这是财产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