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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未续 汽车被盗自担责

来源:未知 发表日期:2005-9-11 21:19:52 点击量:

       陈某为江阴市周庄镇人,他以贷款的方式买了一辆轿车,一年多后即被盗。由于陈某只投保了一年盗抢险,因此,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为了挽回损失,陈某以银行未在贷款期间告知其续保盗抢险为由,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2003年4月9日,陈某与中行江阴支行订立贷款合同和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向中行江阴支行借款112000元用于购买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借款期限自2003年4月9日至2006年4月9日。陈某以其所购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同日,陈某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为其购买的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03年4月9日至2004年4月9日。2004年6月4日,轿车被盗。
      陈某诉称,中行江阴支行在他办理为期三年的贷款时,没有要求他同时购买三年的车辆盗抢险,在他购买的一年期的盗抢险到期后没有督促他继续投保,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造成他的汽车被盗后无法得到理赔,因此要求中行江阴支行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对此,中行江阴支行辩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陈某提出的所谓的侵权行为与陈忠的车辆被盗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通知陈忠投保的法定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该规定设定的是借款人的义务。因而中行江阴支行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主观上也没有加害的故意或者过失。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上看,陈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其应当考虑到车辆可能被盗而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以降低风险。故陈某要求中行江阴支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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