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本月实施,要求机动车维修实行记录制度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记者 骆耀明 通讯员 刘黎丽) 病人到医院看病,医生总要把病人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写在病历上,可有故障的汽车送到修理厂以后,出了啥毛病,如何治疗,都记在哪里呢?从本月开始实施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要求汽车修理厂给维修的车辆建立“病历”档案。
市运管处机动车维修管理科的申科长介绍说,按照《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这就相当于给每辆托修车建了“病历”,并且这份车辆“病历”由消费者保存,从而保护车主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维修经营者的行为。
此外,申科长还提醒车主,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规模大小分为一类、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业户。修车时要根据车辆的具体故障,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类别的维修企业,“大病”进大“医院”,“小病”进“小医院”,对于新购车辆处于“三包”期内的,要到特约维修店去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