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苏州园区某科技公司将一台笔记本电脑通过苏州某货运公司托运到上海。根据托运单约定,科技公司给付货运公司托运费10元。不料,笔记本电脑在托运途中遗失。
为维护商业信誉,该科技公司先行赔偿客户购买该电脑时的22700元费用,以及该电脑内存的资料信息损失费20000元。尔后,科技公司向苏州金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苏州某货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2700元。
货运公司称,根据运输业行规,运输合同一般都印在托运单上,且均采用格式合同,按合同约定,被告货运公司最高理赔上限为人民币200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提供的托运单上,寄件人栏目中没有原告的签名。由于托运单印有“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使用需知内容”,法院认为承运人在该条款中设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即托运人的签名意味着理解并接受条款。现在因为货运公司疏忽,运单上并无签名,合同显然不成立。 9月16日,苏州市金阊区法院审结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令王经理的货运公司按照该电脑的折旧价格即13300元予以赔偿。不过,由于科技公司所称的资料费损失无法评估确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法院驳回了其要求赔偿电脑内存资料信息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